國內做低溫儲罐實力強的廠家逐日的 用 氣不均勻性,主要表現在采暖和節假日等日用氣量的大幅度增長,其日用量可為平常的2-3倍,甚至達到10幾倍,平衡這樣大的變化,除了改變天然氣田采氣量外,國外一般采用天然氣地下儲氣庫和液化天然氣儲庫方式。
根據天然氣運行工況特點和國家相關政策要求, 本條明確了城鎮燃氣的季節(月)調峰和應急供氣由氣源方承擔,小時調峰由需氣方承擔,日調峰由地方政府負責協調,由氣源方、需氣方分別承擔協商約定所分配的份額。本條文中“氣源方”是指向城鎮燃氣企業供應天然氣的上游和中游企業,即與城鎮燃氣企業簽訂購銷合同的氣源企業和簽訂管輸合同的管道運營企業?!靶铓夥健敝附邮諝庠捶焦烊粴獠⑾蛴脩艄獾某擎側細馄髽I。
國發 [2018] 13 號文件 “國內做低溫儲罐實力強的廠家各地區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區域3天日均消費量的儲氣能力”的要求具有明顯的行政性,責任主體是地方人民政府,由于本規范是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無法對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責任做出規定,因此,對于日調峰責任主體,僅以“城鎮燃氣逐日用氣不均勻性平衡,應按國家現行相關政策要求由氣源方與需氣方根據用戶、氣源調節和儲氣方式等情況共同協商解決”的方式表述。
簽訂供氣合同是為了明確上、下游雙方在天然氣供銷環節的責、權、利,而且這個合同在實施中可根據近期變化進行調整。為了做好對逐月、逐日的用氣量不均勻性的平衡,城鎮燃氣企業(需氣方),應經調查研究和資料積累,國內做低溫儲罐實力強的廠家在完成各類用戶全年綜合用氣負荷資料(含計劃中緩沖用戶安排)的基礎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氣量計劃,為供氣合同中氣量計劃的確定和上游企業(氣源方)安排調峰供氣工作提供依據。
根據經驗,以天然氣市場有序發展為前提,國內做低溫儲罐實力強的廠家在供銷雙方明確約定年度供氣量、分月度供氣量和大日供氣量參數的情況下,利用天然氣氣井生產調節能力和地下儲氣庫、液化天然氣儲庫調節能力,能夠解決需氣方季節(月)、日用氣不均衡問題,如果地下儲氣庫距離需氣方較近或者需氣方位于輸氣管線末端,還可以用來平衡逐小時用氣量的變化,這些做法經國外的實踐表明是可行的。
6.1.5 本條適用于各種類型的城鎮燃氣氣源。城鎮各類用戶的用氣量是不均勻的,隨月、日、小時而變化,平衡這種變化,需要有調峰措施(調度供氣措施)。對于人工制氣、液化石油氣,以往城鎮燃氣公司一般統管氣源、國內做低溫儲罐實力強的廠家輸配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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