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做氫氣緩沖罐的廠家長徑比為建筑平面幾何外形尺寸中的長尺寸與其橫截面周長的積和4.0倍的建筑橫截面積之比。
2 K塵是指粉塵爆炸指數。
3.6.5 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采用輕質屋面板作為泄壓面積。頂棚應盡量平整、無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
3.6.6 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2 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國內做氫氣緩沖罐的廠家其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
3 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確需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應在與相鄰廠房連通處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布置在單層廠房靠外墻的泄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附近。
有爆炸危險的設備宜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布置。
3.6.8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
3.6.9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3.6.10 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國內做氫氣緩沖罐的廠家室外樓梯或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應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門斗的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
3.6.11 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其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
3.6.12 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國內做氫氣緩沖罐的廠家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
3.6.13 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其頂部蓋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
糧食筒倉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壓面積應按本規范第3.6.4條的規定計算確定。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其他糧食儲存設施應采取防爆措施。
3.6.14 有爆炸危險的倉庫或倉庫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宜按本節規定采取防爆措施、國內做氫氣緩沖罐的廠家設置泄壓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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