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生產氫氣儲罐的廠家專為某一甲類廠房運送物料而設計的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此裝卸線與廠房的間距可不受20m間距的限制。如機車進入裝卸線時,關閉機車灰箱、設置阻火罩、車廂頂進并在裝甲類物品的車輛之間停放隔離車輛等阻止機車火星散發和防止影響廠房安全的措施,均可認為是安全措施。
廠外道路,如道路已成型不會再擴寬,則按現有道路的近路邊算起;如有擴寬計劃,則要按其規劃路的路邊算起。廠內主要道路,一般為連接廠內主要建筑或功能區的道路,車流量較大。次要道路,則反之。對于成組布置的廠房,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廠房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1條的有關規定。而高層廠房撲救困難,甲類廠房火災危險性大,不允許成組布置。
(1) 廠房建設過程中有時受場地限制或因建設用地緊張,國內生產氫氣儲罐的廠家當數座廠房占地面積之和不大于第3.3.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可以成組布置;面積不限者,按不大于10000m2考慮。
如圖4所示:假設有3座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丙、丁、戊廠房,其中丙類火災危險性高,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丙類廠房的防火分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8000m2,則3座廠房面積之和應控制在8000m2以內;若丁類廠房高度大于7m,則丁類廠房與丙、戊類廠房間距不應小于6m;若丙、戊類廠房高度均不大于7m,則丙、戊類廠房間距不應小于4m。
3.4.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高層廠房與各類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2.1條的規定執行,國內生產氫氣儲罐的廠家與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2.8條的規定執行,與濕式可燃氣體儲罐或罐區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4.3.1的規定執行,與濕式氧氣儲罐或罐區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4.3.3的規定執行,與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4.3.8的規定執行,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間距按本規范表4.4.1的規定執行,與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4.5.1的規定執行。高層廠房、倉庫與上述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凡小于13m者,仍應按13m確定。
3.4.5 本條根據上面幾條說明的情況和本規范第3.4.1條、第5.2.2條規定的防火間距,國內生產氫氣儲罐的廠家考慮建筑及其滅火救援需要,規定了廠房與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的條件。
3.4.6 本條主要規定了廠房外設置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時,與相鄰廠房、設備的防火間距確定方法,如圖1。裝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當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設備時,設備本身可按相當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考慮。室外設備的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與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第3.4.4條的規定,即室外設備內裝有甲類物品時,與相鄰廠房的間距不小于12m;裝有乙類物品時,國內生產氫氣儲罐的廠家與相鄰廠房的間距不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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