氫氣緩沖罐制造廠家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3.4.6 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其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的外壁或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
總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外,且面向儲罐一面4.0m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氫氣緩沖罐制造廠家不宜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但當廠房的占地面積小于本規范第3.3.1條規定的每個防火分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其防火間距可為6m。
3.4.8 除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外,其他類別的數座廠房占地面積之和小于本規范第3.3.1條規定的防火分區大允許建筑面積(按其中較小者確定,但防火分區的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者,不應大于10000m2)時,可成組布置。當廠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當廠房建筑高度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相鄰兩座中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氫氣緩沖罐制造廠家按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確定。
3.4.9 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加氣站和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布置在城市建成區內。
3.4.10 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分級,汽車加油、氫氣緩沖罐制造廠家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及其加油(氣)機、儲油(氣)罐等與站外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建筑、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以及站內各建筑或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的規定。
3.4.11 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氫氣緩沖罐制造廠家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條和第3.5.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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