氫氣儲罐設備廠家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設防標準應與建筑的高度(埋深)、層數、規模、類別、使用性質、功能用途、火災危險性等相適應。
2.1.2 建筑防火應達到下列目標要求:
1 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及人身健康;
2 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產、經營或重要設施運行的連續性;
3 保護公共利益;
4 保護環境、節約資源。
2.1.3 建筑防火應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建筑的承重結構應保證其在受到火或高溫作用后,氫氣儲罐設備廠家在設計耐火時間內仍能正常發揮承載功能;
2 建筑應設置滿足在建筑發生火災時人員安全疏散或避難需要的設施;
3 建筑內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應能在設定時間內阻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建筑內的其他防火分隔區域;
4 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及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應滿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1.4 在賽事、博覽、避險、救災及災區生活過渡期間建設的臨時建筑或設施,其規劃、設計、施工和使用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災區過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區域應按照不同功能區域分別單獨劃分防火分隔區域。每個防火分隔區域的占地面積不應大于2500m2,氫氣儲罐設備廠家且周圍應設置可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
2.1.5 廠房內的生產工藝布置和生產過程控制,工藝裝置、設備與儀器儀表、材料等的設計和設置,應根據生產部位的火災危險性采取相應的防火、防爆措施。
2.1.6 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應根據其建設位置、封閉段的長度、交通流量、通行車輛的類型、氫氣儲罐設備廠家環境條件及附近消防站設置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2.1.7 建筑中有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爆炸危險性的場所或部位,應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條件的措施;當采用泄壓、減壓、結構抗爆或防爆措施時,應保證建筑的主要承重結構在燃燒爆炸產生的壓強作用下仍能發揮其承載功能。
2.1.8 在有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爆炸危險性的環境內,氫氣儲罐設備廠家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和管道均應具有防止發生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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