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雙防儲罐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范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7.2.2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和車庫出入口。
2 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15m和10m。液氨雙防儲罐對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20m和10m。
3 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4 場地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且不應大于10m,場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7.2.3 建筑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7.2.4 廠房、倉庫、液氨雙防儲罐公共建筑的外墻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
7.2.5 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0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于1.2m,間距不宜大于20m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2個,設置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窗口的玻璃應易于破碎,并應設置可在室外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
7.2.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液氨雙防儲罐本條規定是為滿足撲救建筑火災和救助高層建筑中遇困人員需要的基本要求。對于高層建筑,特別是布置有裙房的高層建筑,要認真考慮合理布置,確保登高消防車能夠靠近高層建筑主體,便于登高消防車開展滅火救援。
由于建筑場地受多方面因素限制,設計要在本條確定的基本要求的基礎上,盡量利用建筑周圍地面,使建筑周邊具有更多的救援場地,液氨雙防儲罐特別是在建筑物的長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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