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管道圖紙的設計院如靠近相鄰單位,本廠擬建甲類廠房和倉庫,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液體石油氣儲罐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建構筑物時,應使兩相鄰單位的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符合本規范相關條文的規定。故本條文又規定了在不宜小于5m的前提下,還應滿足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
當圍墻外是空地,相鄰地塊擬建建筑物類別尚不明了時,可按上述建構筑物與一、二級廠房應有防火間距的一半確定與本廠圍墻的距離,其余部分由相鄰地塊的產權方考慮。例如,甲類廠房與一、二級廠房的防火間距為12m,設計管道圖紙的設計院則與本廠區圍墻的間距需預先留足6m。 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丙類倉庫,不應小于6m;丁、戊類倉庫,不應小于4m。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本規范第3.3.2條一座倉庫的大允許占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3.5.3 丁、戊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設計管道圖紙的設計院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 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設計管道圖紙的設計院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3.5.4 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4的規定。
工廠建設如因用地緊張,在滿足與相鄰不同產權的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或設置了防火墻等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時,丙、丁、戊類廠房可不受距圍墻5m間距的限制。例如,廠區圍墻外隔有城市道路,街區的建筑紅線寬度已能滿足防火間距的需要,廠房與本廠區圍墻的間距可以不限。甲、乙類廠房和倉庫及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儲罐、堆場不能沿圍墻建設,設計管道圖紙的設計院仍要執行5m間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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