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氣罐圖紙設計本規范第3.4節和第3.5節中規定的有關防火間距均為建筑間的小間距要求,有條件時,設計師要根據建筑的體量、火災危險性和實際條件等因素,盡可能加大建筑間的防火間距。
影響防火間距的因素較多,條件各異。在確定建筑間的防火間距時,綜合考慮了滅火救援需要、防止火勢向鄰近建筑蔓延擴大、節約用地等因素以及滅火救援力量、火災實例和滅火救援的經驗教訓。
在確定防火間距時,主要考慮飛火、熱對流和熱輻射等的作用。其中,儲氣罐圖紙設計火災的熱輻射作用是主要方式。熱輻射強度與滅火救援力量、火災延續時間、可燃物的性質和數量、相對外墻開口面積的大小、建筑物的長度和高度以及氣象條件等有關。對于周圍存在露天可燃物堆放場所時,還應考慮飛火的影響。飛火與風力、火焰高度有關,在大風情況下,從火場飛出的“火團”可達數十米至數百米。
3.4.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間的防火間距是重要的建筑防火措施,本條確定了廠房之間,廠房與乙、丙、丁、戊類倉庫,廠房與民用建筑及其他建筑物的基本防火間距。各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在本規范第3.5.1條中作了規定,儲氣罐圖紙設計本條不再重復。
(1) 由于廠房生產類別、高度不同,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也有所區別。對于受用地限制,在執行本條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有困難時,允許采取可以有效防止火災在建筑物之間蔓延的等效措施后減小其間距。
(2) 本規范第3.4.1條及其注1中所指“民用建筑”,儲氣罐圖紙設計包括設置在廠區內獨立建造的辦公、實驗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產或倉儲功能的建筑。為廠房生產服務而專設的輔助生活用房,有的與廠房組合建造在同一座建筑內,有的為滿足通風采光需要,將生活用房與廠房分開布置。為方便生產工作聯系和節約用地,丙、丁、戊類廠房與所屬的輔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間距可減小為6m。生活用房是指車間辦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鍋爐房)、儲氣罐圖紙設計就餐室(不包括廚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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