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罐補辦使用手續于丙、丁、戊類物品中間倉庫,為減小庫房火災對建筑的危害,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物品庫房要盡量設置在建筑的上部。在廠房內設置的倉庫,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表3.3.2的規定,且中間倉庫與所服務車間的建筑面積之和不應大于該類廠房有關一個防火分區的大允許建筑面積。例如:在一級耐火等級的丙類多層廠房內設置丙類2項物品庫房,廠房每個防火分區的大允許建筑面積為6000m2,每座倉庫的大允許占地面積為48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大允許建筑面積為1200m2,則該中間倉庫與所服務車間的防火分區大允許建筑面積之和不應大于6000m2, 儲罐補辦使用手續但對廠房占地面積不作限制,其中,用于中間庫房的大允許建筑面積一般不能大于1200m2;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倉庫的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第3.3.3條的規定增加。
在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生產車間和中間倉庫的耐火等級應當一致,且該耐火等級要按倉庫和廠房兩者中要求較高者確定。對于丙類倉庫,需要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生產作業部位隔開。
3.3.7 本條要求主要為防止液體流散或儲存丙類液體的儲罐受外部火的影響。條文中的“儲罐補辦使用手續容量不應大于5m3”是指每個設置丙類液體儲罐的單獨房間內儲罐的容量。
3.3.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變、配電站與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分隔要求。
(1) 運行中的變壓器存在燃燒或爆裂的可能,易導致相鄰的甲、儲罐補辦使用手續乙類廠房發生更大的次生災害,故需考慮采用獨立的建筑并在相互間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如果生產上確有需要,可以設置一個專為甲類或乙類廠房服務的10kV及10kV以下的變電站、配電站,在廠房的一面外墻貼鄰建造,并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條文中的“專用”,是指該變電站、配電站僅向與其貼鄰的廠房供電,儲罐補辦使用手續而不向其他廠房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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