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裝報備對于奧氏體高合金鋼管道組成件,當設計溫度低于蠕變溫度范圍,且允許有微量的變形時,可適當提高許用應力值至σts(σt0.2)的0.9倍,
但不應超過σs(σ0.2)的0.667倍。此規定不適用于法蘭或其他有微量變形會產生泄漏或故障的場合。
表中符號:續荷載的計算應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3.2.6.1 管道組成件的厚度及補強計算滿足本規范的要求,則由于內壓所產生的應力應認為是安全的。
3.2.6.2 管道組成件的厚度及穩定性計算滿足本規范的要求,壓力容器安裝報備則由于外壓所產生的應力應認為是安全的。
3.2.6.3 管道中由于壓力、重力和其他持續荷載所產生的縱向應力之和σL,不應超過材料在預計高溫度下的許用應力[σ]h。
σb——材料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MPa);
σs(σ0.2)——材料標準常溫屈服點(或0.2%屈服強度)(MPa);
σts(σt0.2)——材料在設計溫度下的屈服點(或0.2%屈服強度)(MPa);
σtD——壓力容器安裝報備材料在設計溫度下經10萬h斷裂的持久強度的平均值(MPa);
σtn——材料在設計溫度下經10萬h蠕變率為1%的蠕變極限(MPa)。
3.2.4 鑄件質量系數Ec應符合下列規定:
3.2.4.1 質量系數Ec可用于國家現行標準中未規定壓力-溫度參數值的鑄造組成件。
3.2.4.2 壓力容器安裝報備符合材料標準的灰鑄鐵件和可鍛鑄鐵件質量系數Ec取0.80。
3.2.4.3 其他金屬的靜態澆鑄件,符合材料標準并經肉眼檢驗的閥門、法蘭、管件和其他組成件的鋼鑄件,質量系數Ec取0.80。
3.2.4.4 離心澆鑄件,對只符合規定要求中的化學分析、抗拉試驗、液壓試驗、壓扁試驗和肉眼檢驗的鑄件,質量系數Ec取0.80。
3.2.4.5 如對鑄件進行補充檢測,質量系數Ec可提高至表3.2.4的數值,但在任何情況下,壓力容器安裝報備質量系數不應超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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