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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壓力容器施工
      發布時間: 2024-01-13 15:59 更新時間: 2024-11-01 09:00

      壓力容器施工公稱壓力產生的應力不應超過在設計溫度下的屈服點。
              (3) 縱向應力不應超過本規范規定的極限。
              (4) 在管道壽命內,超過設計條件的壓力-溫度變動的總次數不應超過1000次。
              (5) 在任何情況下,高變動壓力不應超過管道的試驗壓力。
        壓力容器施工超過設計條件的非經常性變動應符合下列限制之一。
          允許超過壓力值或提高溫度的程度相當于允許提高許用應力值,其規定如下:
          一次變動持續時間不超過10h,且每年累計不超過100h時,許用應力提高不得超過33%。

      屏幕截圖 2023-05-06 1523

          一次變動持續時間不超過50h,且每年累計不超過500h時,許用應力提高不得超過20%。
      壓力容器施工持續的和周期性的變動對系統中所有組成件的工作性能無影響。如壓力變動對閥座等部件的密封無影響。
              (8) 變動后的溫度不應低于本規范附錄A中規定的低使用溫度。
          3.2.2.2 對于非金屬襯里管道,壓力和溫度允許的變動值,應在取得成功的使用經驗或經過試驗證實可靠時,方可使用。
      3.2.3 許用應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壓力容器施工本規范附錄A中金屬管道材料的許用應力系指許用拉應力,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焊接的管道組成件用材料,采用本規范附錄A的許用應力時,應另外計入焊接接頭系數Ej。
              (2) 對于鑄件,在本規范附錄A表A.0.5~表A.0.7中的許用應力已計入鑄件的質量系數Ec值0.80。
          3.2.3.2 許用剪切應力為本規范附錄A許用應力的0.8倍;支承面的許用壓應力為許用應力的1.6倍;許用壓應力為本規范附錄A表中的許用應力。
         壓力容器施工確定許用應力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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