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鍋爐廠筑物內的給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充分利用城鎮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
2 當城鎮給水管網的水壓和(或)水量不足時,應根據衛生安全、經濟節能的原則選用貯水調節和加壓供水方式;
3 當城鎮給水管網水壓不足,菏澤市鍋爐廠采用疊壓供水系統時,應經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部門批準認可;
4 給水系統的分區應根據建筑物用途、層數、使用要求、材料設備性能、維護管理、節約供水、能耗等因素綜合確定;
5 不同使用性質或計費的給水系統,應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獨立的給水管網。
3.4.2 衛生器具給水配件承受的Zui大工作壓力,菏澤市鍋爐廠不得大于0.60MPa。
3.4.3 當生活給水系統分區供水時,各分區的靜水壓力不宜大于0.45MPa;當設有集中熱水系統時,分區靜水壓力不宜大于0.55MPa。
3.4.4 生活給水系統用水點處供水壓力不宜大于0.20MPa,并應滿足衛生器具工作壓力的要求。
3.4.5 住宅入戶管供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菏澤市鍋爐廠非住宅類居住建筑入戶管供水壓力不宜大于0.35MPa。
3.4.6 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建筑的生活給水系統,宜采用垂直分區并聯供水或分區減壓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聯供水方式。
3.4.1 建筑物內除不同使用性質或計費的給水系統在其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獨立的給水管網外,還要在條件許可時采用分質供水,充分利用中水、雨水回用等再生水資源;并盡可能利用室外給水管網的水壓,以直接連接方式供水。
3.4.3 生活給水系統分區供水要根據建筑物用途、建筑高度、材料設備性能等因素綜合確定。給水系統各分區的Zui大靜水壓力不應大于衛生器具給水配件能夠承受的Zui大工作壓力。分區供水的目的不僅防止損壞給水配件,菏澤市鍋爐廠同時可避免過高的供水壓力造成用水不必要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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