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消防(軟管)卷盤、輕便消防水龍;
4 出口接軟管的沖洗水嘴(閥)、補水水嘴與給水管道連接處。
3.3.11 空氣間隙、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壞器的選擇,應根據回流性質、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按本標準附錄A確定。
菏澤鍋爐設備企業給水管道防回流設施的同一設置點處,不應重復設置防回流設施。
3.3.13 嚴禁生活飲用水管道與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專用沖洗閥直接連接。
3.3.14 生活飲用水管道應避開毒物污染區,當條件限制不能避開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3. 供單體建筑的生活飲用水池(箱)與消防用水的水池(箱)應分開設置。
3.3.16 建筑物內的生活飲用水水池(箱)體,菏澤鍋爐設備企業應采用獨立結構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體結構作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頂蓋。
生活飲用水水池(箱)與消防用水水池(箱)并列設置時,應有各自獨立的池(箱)壁。
3.3.17 建筑物內的生活飲用水水池(箱)及生活給水設施,不應設置于與廁所、垃圾間、污(廢)水泵房、污(廢)水處理機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鄰的房間內;其上層不應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廚房、菏澤鍋爐設備企業洗衣房和其他產生污染源的房間。
3.3.18 生活飲用水水池(箱)的構造和配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人孔、通氣管、溢流管應有防止生物進入水池(箱)的措施;
2 進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
3 進出水管布置不得產生水流短路,菏澤鍋爐設備企業必要時應設導流裝置;
4 不得接納消防管道試壓水、泄壓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 泄水管和溢流管的排水應間接排水,并應符合本標準第4.4.13條、第4.4.14條的規定;
6 水池(箱)材質、襯砌材料和內壁涂料,菏澤鍋爐設備企業不得影響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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