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3.4.2 固體表面火災的滅火濃度為28.1%,其他滅火濃度可按本規范附錄A中表A-3的規定取值,惰化濃度可按本規范附錄A中表A-4的規定取值。本規范附錄A中未列出的,應經試驗確定。3.4.3 當IG541混合氣體滅火劑噴放至設計用量的95%時,其噴放時間不應大于60s,且不應小于48s。3.4.4 滅火浸漬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 木材、紙張、織物等固體表面火災,宜采用20min;2 通訊機房、電子計算機房內的電氣設備火災,宜采用10min;3 其他固體表面火災,宜采用10min。3.4.5 儲存容器充裝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一級充壓(15.0MPa)系統,充裝量應為211.15kg/m3;2 二級充壓(20.0MPa)系統,充裝量應為281.06kg/m3。
3.4.6 防護區的泄壓口面積,宜按下式計算:熱氣溶膠預制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密度不應小于滅火密度的1.3倍。3.5.2 S型和K型熱氣溶膠滅固體表面火災的滅火密度為100g/m3。3.5.3 通訊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等場所的電氣設備火災,S型熱氣溶膠的滅火設計密度不應小于130g/m3。3.5.4 電纜隧道(夾層、井)及自備發電機房火災,S型和K型熱氣溶膠的滅火設計密度不應小于140g/m3。3.5.5 在通訊機房、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滅火劑噴放時間不應大于90s,噴口溫度不應大于150℃;在其他防護區,噴放時間不應大于120s,噴口溫度不應大于180℃。3.5.6 S型和K型熱氣溶膠對其他可燃物的滅火密度應經試驗確定。3.5.7 其他型熱氣溶膠的滅火密度應經試驗確定。3.5.8 滅火浸漬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 木材、紙張、織物等固體表面火災,應采用20min;2 通訊機房、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火災及其他固體表面火災,應采用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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