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儲氣罐使用資料的公司應按現行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等的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1.5.2 消防控制室宜具有聯動現場視頻監控圖像的功能。
11.5.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交流電源應采用消防電源,其主電源應優先選用不間斷電源。直流備用電源宜采用火災報警控制器自帶的專用蓄電池。
11.5.4 火災探測器的選型應根據燃燒物體的燃燒特性確定。
11.5.5 甲、補儲氣罐使用資料的公司乙類生產設施和罐區外圍疏散道路邊應設置手動報警按鈕,且其間距不應大于100m。
3 分母為與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分子為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
4 至或工業區鐵路編組站(鐵路中心線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與至國家鐵路防火間距相同,其中全廠性重要設施(企業消防站除外)至國家或工業區鐵路編組站(鐵路中心線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至廠外鐵路線、補儲氣罐使用資料的公司公路、或工業區鐵路編組站的防火間距除應符合本規定外,尚應符合鐵路、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5 對精細化工企業的安全距離有特殊要求的相鄰工廠、港區陸域、重要物品倉庫和堆場、軍事設施、機場、地區輸油、輸氣管道,通航江、河、海岸邊等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6 液化烴儲罐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補儲氣罐使用資料的公司應按表中液化烴儲罐的總容積(V總)或單罐容積(V單)中較嚴格者確定。液化烴儲罐與110kV~220kV架空電力線路的防火間距應為1.5倍塔桿高,且不應小于40m,與330kV~1000kV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0m。
7 丙類可燃液體儲罐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甲、乙類液體儲罐防火間距的75%。當甲、乙類和丙類液體儲罐布置在同一儲罐區時,其總容積應按5m3丙類液體相當于1m3甲、乙類液體折算。丙類生產設施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甲、乙類生產設施防火間距的75%。
8 固定容積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應按儲罐幾何容積(m3)和設計儲存壓力(壓力,105Pa)的乘積計算。
9 當相鄰工廠圍墻內為丁、戊類危險性設施時,補儲氣罐使用資料的公司全廠性重要設施與相鄰工廠圍墻或用地邊界線防火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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