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儲罐設備廠家液態液化石油氣可采用管道、鐵路槽車及汽車槽車輸送,輸送方式的選擇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3.0.2 液化石油氣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GB 11174和《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 50494的有關規定。
3.0.3 當液化石油氣與空氣混合氣作為氣源時,液氨儲罐設備廠家液化石油氣的體積分數應大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混合氣的露點溫度應低于管道外壁溫度5℃,其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混合氣中硫化氫含量不應大于20mg/m3;
2 向用戶供應的混合氣應具有可以察覺的警示性臭味;混合氣中加臭劑的添加量應使得當混合氣泄漏到空氣中,達到爆炸下限的20%時,嗅覺正常的人應能察覺;
3 加臭劑的質量、液氨儲罐設備廠家添加量及檢測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燃氣加臭技術規程》CJJ/T 148的有關規定。
3.0.4 當采用液化石油氣與空氣混合氣作為城鎮燃氣調峰氣源或補充氣源時,應與主氣源有良好的互換性。
3.0.5 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選址、選線,應遵循保護環境、液氨儲罐設備廠家節約用地的原則,且應具有給水、供電和道路等市政設施條件。大型燃氣設施應遠離居住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和大型商業建筑及重要公共建筑物,并應設置在城鎮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3.0.6 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的設計應采取有效措施,液氨儲罐設備廠家減少噪聲、廢氣、廢水等對環境的影響。廠站的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的有關規定。
3.0.7 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的防洪標準應根據建站規模、城鎮的自然條件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液氨儲罐設備廠家且不得低于站址所在區域防洪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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