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壓低溫乙烯平底儲槽當瓶組間的氣瓶總容積大于4m3時,宜采用儲罐,其防火間距按本規范第8.4.3和第8.4.4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3 瓶組間、氣化間與值班室的防火間距不限。當兩者毗連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
8.5.4瓶組氣化站的瓶組間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
8.5.5 瓶組氣化站的氣化間宜與瓶組間合建一幢建筑,常壓低溫乙烯平底儲槽兩者間的隔墻不得開門窗洞口,且隔墻耐火不應低于3h。瓶組間、氣化 間與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8.5.3條的規定執行。
8.5.6 設置在露天的空溫式氣化器與瓶組間的防火間距不限,與明火、散發火花地點和其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8.5.3條氣瓶總容積小于或等于2m3一檔的規定執行。
8.5.7 瓶組氣化站的四周宜設置非實體圍墻,常壓低溫乙烯平底儲槽其底部實體部分高度不應低于0.6m。圍墻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8.5.8 氣化裝置的總供氣能力應根據高峰小時用氣量確定。氣化裝置的配置臺數不應少于2臺,且應有1臺備用。條是在原規范基礎上修訂的。修訂后分別對兩種氣化方式的瓶組氣化站氣瓶的配置數量作了相應的規定。
1 采用強制氣化方式時,主要考慮自氣瓶組向氣化器供氣只是部分氣瓶運行,常壓低溫乙烯平底儲槽其余氣瓶備用。根據運行經驗,氣瓶數量按1~2d的計算月大日用氣量配置可以保證連續向用戶供氣。
2 采用自然氣化方式時,在用氣時間內使用瓶組的氣瓶,吸收環境大氣熱量而自然氣化向用戶供氣。使用瓶組氣瓶通常是同時運行的。為保證連續向用戶供氣,故推薦備用瓶組的氣瓶配置數量與使用瓶組相同。當供氣戶數較少時,根據具體情況可采用臨時供氣瓶組代替備用瓶組,常壓低溫乙烯平底儲槽以保證在更換氣瓶時正常向用戶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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